1、不得在网络产品提供者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修补措施之前发布漏洞信息。2、有必要提前发布的,要与相关网络产品提供者共同评估协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报告,最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组织评估后发布。3、不得发布网络运营者在用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的细节情况。4、不得刻意夸大网络产品安全...
回答于 2021-08-24 20:05